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蛋白质的 Daily Value 及其为何可选

蛋白质那一行通常是唯一没有百分比的,而这是有意为之。21 CFR 101.9(c)(7)(i) 为何把它定为自愿、PDCAAS 校正牵涉到什么,以及在哪三种情形下这个百分比不再可选。

Eggs, lentils, tofu, chicken, beef and cottage cheese laid out together

看一眼几乎任何一件美国食品包装上的蛋白质那一行,你会发现少了点东西。面板上其他每一行都带一个百分比,但营养标签上蛋白质的 Daily Value 数值通常是空的。这不是疏漏,也不是印刷上图省事。依 21 CFR 101.9(c)(7)(i),蛋白质百分比在多数产品上是自愿标示的;而选择把它印出来的生产商,就此承担起一项本来并不存在的义务:这个数字在上标签之前必须按蛋白质质量作校正。

这项校正就是全部要点所在。蛋白质的克数就是克数,无论是分离乳清蛋白还是豌豆与大米的复配蛋白,测法都一样。百分比则不然。法规让这个百分比表达的是:其中有多少蛋白质是可利用的;而对某些配料来说,校正后的数值远低于克数所暗示的水平。本文按法规自身的顺序讲解 101.9(c)(7):50 g 的 Daily Value、百分比何时可选何时强制、校正后的量如何计算,以及为什么植物蛋白产品显示的百分比往往低于其克数给人的印象。

两件产品,同一份实验室结果 每份蛋白质 10 g 乘以 PDCAAS 1.0010 g x 1.00 = 校正后 10 g 乘以 PDCAAS 0.5010 g x 0.50 = 校正后 5 g 乳蛋白,示例评分 Protein 10 g 20% DV 植物蛋白,示例评分 Protein 10 g 10% DV 克数始终不变。只有校正后的量才除以 50 g 的 Daily Value。
21 CFR 101.9(c)(7)(ii) 如何把同一个克数变成两个不同的百分比。两件产品都申报 10 g 蛋白质,但百分比是由校正后的量算出的,而校正后的量等于实际克数乘以蛋白质消化率校正氨基酸评分。其中 1.00 和 0.50 这两个 PDCAAS 数值只是示例:法规规定的是方法,不是评分本身。

为什么营养标签上蛋白质的 Daily Value 百分比是自愿标示的

这里要把 21 CFR 101.9 的两段放在一起读。第一段是 101.9(d)(7)(ii),它构建起 %DV 那一栏。该段规定:对每一种已确立 DRV 的申报营养素都应给出百分比,“但蛋白质的百分比可以按本节 (c)(7) 段的规定略去”。蛋白质是这一栏中唯一享有这项例外的营养素。

第二段是 101.9(c)(7)(i),它提供了第一段所指向的那项许可。它以“may”一词开篇:每份校正后蛋白质量的申报,按 RDI 或 DRV 的百分比计算并以“Percent of Daily Value”表示,“可以标示在标签上”。随后它列出了“may”变成“shall”的那些情形,本页下文会逐一说明。

所以,对于面向一般人群、且不作任何蛋白质声称的普通食品,只标克数,面板就是完整的。克数本身不是自愿的。101.9(c)(7) 要求申报每份中蛋白质的克数,修约到最接近的整数克;在量程低端有两种替代写法:低于 1 g 时可以改用“Contains less than 1 gram”或“less than 1 gram”,低于 0.5 g 时含量可以表示为零。蛋白质含量可以按食品氮含量的 6.25 倍计算,用适当的 AOAC 方法测定,除非某项官方 AOAC 规程要求采用不同的换算系数。

Daily Value 本身规定在 101.9(c)(7)(iii):对成人及 4 岁及以上儿童,50 g 蛋白质这一数值就是 DRV。如果在面向一般人群的食品上申报该百分比,这就是分母。

四个蛋白质参考数值

101.9(c)(7)(iii) 确立的是四个蛋白质参考数值,而不是一个。适用哪一个,取决于该食品面向谁宣称,而不是取决于谁碰巧吃了它。

该食品面向的人群蛋白质参考数值类型
成人及 4 岁及以上儿童50 gDRV
12 个月及以下婴儿11 gRDI
1 至 3 岁儿童13 gDRV
孕期及哺乳期女性71 gRDI

蛋白质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横跨两套体系:两个一般年龄段用 DRV,婴儿以及孕期和哺乳期女性用 RDI。正是这种分裂,使得 101.9(c)(7)(i) 一再写作“蛋白质的 RDI 或 DRV,以适用者为准”。关于这两套体系在整张面板上如何配合,见 “Nutrition Facts”标签上的 Daily Value;想在一处查到全部参考数值,可看 FDA Daily Value 对照表 ,它把四栏并排列出。

13 g 这个数值常让人栽跟头。幼儿产品必须标示蛋白质百分比,而且是除以 13 g 而不是 50 g,所以 5 g 蛋白质在成人标签上读作 10%,在面向 1 至 3 岁儿童的标签上读作 38%。两者都对,因为它们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。

PDCAAS 是什么,校正后的量如何计算

申报这个百分比所附带的义务,规定在 101.9(c)(7)(ii)。条文很短:

面向成人及 1 岁及以上儿童的食品,其“每份校正后蛋白质量(克)”等于每份实际蛋白质量(克)乘以经蛋白质消化率校正的氨基酸评分。若校正后的评分高于 1.00,则按 1.00 计。

这个评分就是蛋白质消化率校正氨基酸评分(PDCAAS),这是通行的缩写。正如名称所示,它是一个按蛋白质实际被消化的比例作过调整的氨基酸评分。法规并没有印出评分表,也没有给出推导评分的公式。它以引用方式纳入了方法:该评分“应按第 5.4.1、7.2.1 和 8.00 节给出的方法测定”,这里所指的文件是“Report of the Joint FAO/WHO Expert Consultation on Protein Quality Evaluation”,101.9 将其标明为 FAO Food and Nutrition Paper 51,罗马,1991 年。如果你申报蛋白质百分比,那份文件就是你标签档案的一部分,你所用评分的证据同样如此。

从条文可以推出三点结论。

  • 1.00 这个上限是单向的。 评分高于 1.00 的蛋白质按 1.00 计,因此校正后的量永远不会超过实际克数。百分比可以低于克数除以 50 的结果,但绝不会更高。
  • 婴儿适用的完全是另一套衡量方法。 对专门面向 12 个月及以下婴儿的食品,校正后的量是实际克数乘以相对蛋白质质量值;101.9(c)(7)(ii) 把该值定义为食品蛋白的 PER(蛋白质功效比值)除以酪蛋白的 PER,同样以 1.00 封顶。PDCAAS 不适用于这一人群。
  • 不存在不作校正的路径。 101.9(d)(7)(ii) 规定,其他每一种设有 DRV 的营养素,其百分比都是含量除以 DRV,“但蛋白质的百分比应按 (c)(7)(ii) 段的规定计算”。克数除以 50 不是获准的捷径。

百分比何时不再是自愿标示

101.9(c)(7)(i) 列出了三种情形,在这些情形下校正后的百分比“应当给出”。

对该产品作出了蛋白质声称。 这是多数生产商会撞上的触发条件。21 CFR 101.54 中的声称定义本身就是用 Daily Value 的百分比写成的:“high”、“rich in”和“excellent source of”要求每 RACC(惯常食用参考量)达到 DRV 的 20% 或以上,而“good source”、“contains”和“provides”要求 10% 至 19%。相对性用语“more”、“fortified”、“enriched”、“added”、“extra”和“plus”要求每参考量的蛋白质 DRV 百分比比适当的参照食品至少高出 10%。由于 101.9 把蛋白质百分比定义为校正后的那一个,蛋白质声称所对照的数值,与随后必须出现在 %DV 栏中的数值,是同一个校正后的数值。我们的 声称校验器 会在你定下印刷稿之前,把拟用的蛋白质声称对照 101.54 的阈值核对一遍。

该产品被宣称或标榜为专门面向 12 个月及以下婴儿。 这里有一个例外中的例外:101.9(c)(7)(i) 规定,如果该食品面向 12 个月及以下婴儿,且蛋白质质量值低于参照标准的 40%,则蛋白质的 RDI 百分比“不得申报”。在这种狭窄的情形下,所要求的标示说明是一句话,而不是一个数字。

该产品被宣称或标榜为专门面向 1 至 3 岁儿童。 它与上一个触发条件合在一起,构成了这条实务规则:面向 4 岁以下儿童的食品必须标示蛋白质 %DV。

请注意清单上没有什么。卖一件蛋白质含量高的产品,不触发任何义务。在包装上这么说,才会触发。

“not a significant source of protein”标示说明

略去百分比并非无条件。101.9(c)(7) 的开头文字设定了一条底线,低于这条底线的产品必须说点什么,而这条底线正是用 PDCAAS 设定的:

  • 面向成人及 4 岁及以上儿童的食品,其蛋白质的 PDCAAS 以百分数表示低于 20。
  • 面向 1 岁以上但不满 4 岁儿童的食品,其蛋白质的 PDCAAS 以百分数表示低于 40。

无论哪一种情形,都必须在按重量申报的蛋白质含量旁边放上两样东西之一:“not a significant source of protein”这句话,或者在“Percent Daily Value”栏下列出以百分数表示的校正后的量。由生产商自行选择。对最年幼的人群有一条平行规定:对专门面向 12 个月及以下婴儿的食品,若以 PER 衡量的蛋白质质量低于参照标准(即酪蛋白)的 40%,则必须标示“not a significant source of protein”。

实务上的理解是:蛋白质质量很低的产品不能只印克数然后保持沉默。它要么申报那个很小的校正后百分比,要么带上那句话。而要知道自己处在 0.20 这个评分的哪一侧,总得有作出判断的依据,这就是即使你根本不打算印百分比、也仍需掌握质量数据的理由。

这对植物蛋白产品意味着什么

设有两件产品,蛋白质那一行完全相同。两者都申报每份 10 g 蛋白质,也都是使用 50 g DRV 的一般人群食品。纯粹作为示例,假设其中一件用的蛋白质 PDCAAS 为 1.00,另一件用的蛋白质 PDCAAS 为 0.50。这里的评分是假设的:法规规定的是方法,不是数值;真实评分来自把 FAO/WHO 的方法用于你自己的蛋白质。

步骤产品 A,示例 PDCAAS 1.00产品 B,示例 PDCAAS 0.50
申报的蛋白质,101.9(c)(7)10 g10 g
校正后的量,101.9(c)(7)(ii)10 g5 g
除以 50 g 的 DRV20% DV10% DV
依该数值可用的最佳 101.54 声称“High in protein”档位,20% 或以上“Good source”档位,10% 至 19%

两行完全相同的蛋白质,两个不同的百分比,两种不同的可用声称。产品 B 的面板没有任何不准确之处。它确实含有 10 g 蛋白质,也这么写了。但百分比,也就是消费者用来比较的那一部分,减半了。

这就是为什么自愿标示这一地位在商业上、而不只是在法律上重要。产品 B 的生产商有一个选择:在 10 g 旁边印上 10% DV,招来比较;或者在那个单元格里什么也不印,让克数自己说话。只要 PDCAAS 不低于 0.20 且不作任何蛋白质声称,第二种做法完全合规。多数人选它。这就是为什么如此多的包装上没有蛋白质百分比的诚实解释,也是为什么真的印出来的那些产品通常以乳、蛋或大豆为基础,或者是为提高评分而专门配制的复配蛋白。

还有一点要写进你的产品规格:依 101.9(g)(3)(ii),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蛋白质属于 II 类营养素,而 101.9(g)(4)(ii) 要求混合样品中的含量至少达到标示量的 80%。标示的克数是生产上的下限,不是营销数字。我们的 营养标签生成器 默认生成不带百分比的蛋白质行,并在你有评分支持时允许你补上一个校正后的数值。

常见问题

“Nutrition Facts”标签上必须标示蛋白质 %DV 吗?

多数标签上不必。21 CFR 101.9(d)(7)(ii) 允许按 101.9(c)(7) 的规定略去蛋白质的百分比,而 101.9(c)(7)(i) 说校正后的百分比“可以”标示在标签上。它在三种情况下变为强制:对该产品作出了蛋白质声称、该产品被宣称为专门面向 12 个月及以下婴儿,或者被宣称为专门面向 1 至 3 岁儿童。蛋白质的克数则始终是必标项。

蛋白质的 Daily Value 是多少?

对成人及 4 岁及以上儿童是 50 g,在 101.9(c)(7)(iii) 中定为 DRV。同一段还规定 12 个月及以下婴儿的 RDI 为 11 g,1 至 3 岁儿童的 DRV 为 13 g,孕期及哺乳期女性的 RDI 为 71 g。你除以哪一个数值,取决于该食品面向谁宣称。

用一句话说,PDCAAS 是什么?

蛋白质消化率校正氨基酸评分:一个按蛋白质消化率作过调整的氨基酸评分,按 FAO/WHO“Report of the Joint FAO/WHO Expert Consultation on Protein Quality Evaluation”(FAO Food and Nutrition Paper 51,罗马,1991 年)第 5.4.1、7.2.1 和 8.00 节中的方法测定,101.9 以引用方式将其纳入。它用作实际克数的乘数,以 1.00 封顶。

我可以直接用克数除以 50 然后印上去吗?

不可以。101.9(d)(7)(ii) 把蛋白质的计算引向 101.9(c)(7)(ii),后者要求使用校正后的量。只有在 PDCAAS 为 1.00 时,用未校正的克数除以 50 才会给出正确答案,而即便如此,你也需要有依据来认定它确实如此。如果你没有蛋白质质量数据,合规的做法是把那个单元格留空,而不是填进一个未经校正的数字。

为什么蛋白质克数相同的两件产品会显示不同的百分比?

因为百分比是由校正后的量算出的,而不是由申报的克数。10 g 蛋白质若 PDCAAS 为 1.00,校正后是 10 g,对照 50 g 的 Daily Value 就是 20% DV;而 10 g 蛋白质若 PDCAAS 为 0.50,校正后是 5 g,就是 10% DV。两个克数同样准确;百分比不同,是因为蛋白质质量不同。该例中的评分只是示例。

婴儿食品的校正如何处理?

处理方式不同。对专门面向 12 个月及以下婴儿的食品,101.9(c)(7)(ii) 用相对蛋白质质量值代替 PDCAAS:食品蛋白的 PER 除以酪蛋白的 PER,以 1.00 封顶。如果该值低于酪蛋白这一参照标准的 40%,101.9(c)(7) 要求在蛋白质申报旁标示“not a significant source of protein”,而 101.9(c)(7)(i) 则完全禁止申报 RDI 的百分比。

“high in protein”声称会改变算法吗?

它改变的是你必须公布什么。依 101.54(b)(1),“high”、“rich in”和“excellent source of”要求每 RACC 达到 DRV 的 20% 或以上;依 101.54(c)(1),“good source”、“contains”和“provides”要求 10% 至 19%。作出其中任何一项声称都会触发 101.9(c)(7)(i),因此校正后的百分比必须出现在 %DV 栏中、紧邻克数,并修约到最接近的整数百分比。